彰化一名男子,在報紙廣告上,看到可以以證件換現金,將郵局帳戶及提款卡以八千元賣給詐騙集團,被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,而一名女子被詐騙七十萬元,法官認定這名提供證件的男子是詐欺共犯,判決男子要償還受騙女子七十萬元。

三十歲劉姓男子,住在彰化社頭,平常跟媽媽住在鐵皮屋內,已經失業六七年,連健保費七千多元也無力負擔,他說,就是沒錢,看到報紙廣告,將自己郵局帳戶以八千元賣給不認識的人,結果是被詐騙集團拿去犯案,當作人頭帳戶。

詐騙集團詐騙一名女子,得手七十萬元。女子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,經法官審理,法官認定男子幫助詐欺,是共犯,判男子要跟詐欺集團一起賠償受害女子七十萬元,而這筆帳,詐騙集團根本不可能出面,男子得獨立負擔。但是,劉姓男子說,不是他騙的,不能全部要他賠。

劉姓男子不服氣,表示還要再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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